十堰市郧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蔡昌华等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12-21 09:53  

(2022年12月15日郧阳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蔡昌华、李从豪同志辞去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十堰市郧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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