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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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56号)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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