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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民终373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十堰市金运泰工贸有限公司与朱平民事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平,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华源巷3号B栋3单元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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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民终373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十堰市金运泰工贸有限公司与朱平民事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平,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华源巷3号B栋3单元4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