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公安局最新发布

05-20 15:47   十堰市公安局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
维护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
5月16日
十堰市公安局发布
《关于加强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什么是“低慢小”航空器?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含穿越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须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对涉及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持有人员、操控人员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


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为管制空域,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飞行: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市公安局提醒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或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的同时,须通过“十堰市公安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采集”页面,填报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机主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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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十堰市公安局还发布了

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十堰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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