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交通安全警示语基本上家喻户晓,可现实中仍然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很大一部分驾驶员饮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也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曝光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1.2025年5月11日13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城关镇金达驾校路段检查时,黄某成饮酒后驾驶鄂CTB3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方向往郧阳区杨溪铺镇方向行驶,接受检查时发现黄某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2025年5月11日21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郧阳区城关镇城东医院路段检查时,肖某玉饮酒后驾驶鄂CNG3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城关镇棉织厂方向往郧阳区谭家湾镇和谐小区方向行驶,接受检查时发现肖某玉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肖某玉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3.2025年5月11日21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郧阳区城关镇城东医院路段检查时,张某林驾驶鄂CTV58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方向往郧阳区杨溪铺镇方向行驶,接受检查时发现张某林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张某林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6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2025年5月11日21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郧阳区城关镇城东医院路段检查时,易某驾驶鄂CHC326小型汽车,从郧阳区城关镇城东转盘方向往郧阳区城关镇外滩一号方向行驶,接受检查时发现易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易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5.2025年5月19日20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郧阳区城关镇城东医院路段检查时,黄某林驾驶鄂CA736C小型汽车,行驶至执勤点位接受检查时发现黄某林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林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民警核查发现,2015年9月11日,黄某林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查处,此次酒驾系二次饮酒,黄某林将面临15天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6.2025年5月19日20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郧阳区城关镇城东医院路段检查时,尚某斌驾驶鄂CU55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烈士陵园方向往郧阳区外滩一号河边方向行驶,接受检查时发现尚某斌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尚某斌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3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2025年5月19日21时许,郧阳区交管大队机动中队在郧阳区城关镇城东医院路段检查时,王某宝驾驶鄂CTA2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城关镇东方锦都方向往郧阳区谭家湾镇圩坪村方向行驶,接受检查时发现王某宝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宝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