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五期)

11-18 11:15   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某与被执行人郝永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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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郝永会,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南化塘镇白河村4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750419****。

执行案号:(2018)鄂0321执31号

执行依据:(2016)鄂0321民初905号

执行标的:16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永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28679;18907287678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雷富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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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雷富民,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文化东巷4号2栋。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690407****。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806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3589号

执行标的:78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富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董兴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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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董兴利,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黎家店村7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20317****。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424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1223号

执行标的:52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兴利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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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肖勇,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65号4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40810****。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265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04民初963号

执行标的:51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378;18062171858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青青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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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青青,女,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小石桥4-1-4。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31013****。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199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77号

执行标的:2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青青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天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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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天义,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周家洼村8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81228****。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恢122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717号

执行标的:2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天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7%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35371;18971903198

联系人:贺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0304民初40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雷习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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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雷习虎,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韩家洲村4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219681121****。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771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04民初4074号

执行标的:106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习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6%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9971695687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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