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6年第四期)

02-05 16:35   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张福贵借款合同纠纷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张富贵.jpg


被执行人:张福贵,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胡家营镇胡家营村1-18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00822****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660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04民初2439号

执行标的:8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福贵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58273210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德升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张德升.jpg


被执行人:张德升,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翻山堰村1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90526****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151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04民初367号

执行标的:75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德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58273210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鄂0304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蒋萍.jpg


被执行人:蒋萍,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观海卫镇北大街阿明超市10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0107****

执行案号:(2024)鄂0304执恢464号

执行依据:(2023)鄂0304民初1799号

执行标的:19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009;13883009921

联系人:董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鄂0304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余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余斌.jpg


被执行人:余斌,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石路11号1栋2单元206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0019740723****

执行案号:(2025)鄂0304执1183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04民初430号

执行标的:1360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余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7208148;158273210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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