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07-07 17:3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促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底,为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养老服务监管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为强化过程监管、结果监管,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作出安排部署。按照《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若干措施》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对标对表,立足省情实际。《若干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对《意见》涉及的政策点进行了系统梳理提炼,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和养老服务监管现状,逐项细化,增强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点堵点。《若干措施》以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新情况,研究提出能操作可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稳定性。三是坚持创新思路,注重协同配合。《若干措施》充分运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综合监管方式,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协同协作,构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3个部分,重点解决“监管什么、怎么监管、谁来监管”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部分:强化全过程监管,明确监管重点。明确7个方面监管重点,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一是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加强备案信息核实。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五是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六是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七是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养老服务行业放得开、管得住。一是实行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二是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三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活动相关承诺履约情况等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四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六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三部分:明确监管主体,汇聚监管合力。从政府、机构、行业、社会等4个方面,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监管格局。一是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三是提升行业自律作用,鼓励支持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对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依托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落实落地。

二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各地各部门将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及地方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除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救治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及时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和医疗信息与各医疗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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