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作用,助力郧阳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郧阳区实际,决定对《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郧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5月3日在云上郧阳和郧阳网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向相关单位和知识产权专家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8条,其中部分意见建议重复,经整理归纳为6大类。具体如下:
1.对《办法》第四条“资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郧阳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在郧阳区境内实施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郧阳区境内的非本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建议修订为:“资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住所地在郧阳区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住所地不在郧阳区内,但在郧阳区实施专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原文容易产生歧义,修改后更加准确。本条予以采纳。
2.对《办法》第十二条中“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建议修订为: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已过期,更新为最新标准名称:《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 本条予以采纳。
3.删除第二章第六条及第七条内容。原政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中“要协同市场监管、科技、财政等部门,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性资助,每年至少减少25个百分点,直至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不得直接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享受奖励或资格资质评定政策的主要条件。”要求相矛盾,故决定取消。本条予以采纳。
4.建议修订《办法》政策名称,否则修改后的文件与之前的文件重名,容易引起误解。建议修订为《郧阳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奖励办法》。本条建议予以采纳,具体名称需要上会讨论再定。
5.建议删除《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奖励。农产地理标志目前已经取消,原农产地理标志产品转换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本条予以采纳。
6.建议《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专利成果在郧阳区企业转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经评审确认销售与专利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的,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修改为:“专利成果在郧阳区企业转化,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评审确认销售与专利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的,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此标准对郧阳区企业来说,标准过高,不利于发挥财政激励作用。本条不予采纳。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