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登记注册的以下383辆机动车(附件),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交管部门已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截至2025年8月31日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到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满15日后,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明细表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