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行业收费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04-25 09:02  

郧阳区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单位: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纪办〔2025〕2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就规范我区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收费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政策规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收取建筑区红线内与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在其收费窗口显著位置或官网及其他公共媒体对公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法及收费依据,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严格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五、严禁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捆绑消费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各相关经营单位要对照上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对城市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收费和竞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

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价格和竞争违法行为,请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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